购买个人股权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我公司用现金支付方式购买A公司所有股权,A公司全部由个人出资,几十位个人股东投资组建。现我公司支付他们每人高于起初投资额的数额,我公司是否有代扣代缴各项税费的义务?
答:1、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第二条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因此,A公司为几十位个人股东投资设立的公司,不是股份公司、更不是上市公司。我们认为,你公司购入的A公司股权不属于金融商品。原投资人转让股权给你公司,不缴纳营业税。
2、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因此,个人股东转让股权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九款规定,财产转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股东转让股权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因此,你公司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3、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与个人股东签订的股权转让书据属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为印花税应税凭证。按《印花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你公司与个人股东均应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你公司不需代扣代缴个人股东的印花税。
再问:如果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是按增值部分(比原投资额增值数)还是本次支付给股东的数额?
答:《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因此,个人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转让收入减除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即按增值部分扣除合理费用(如印花税等)。
答:1、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第二条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因此,A公司为几十位个人股东投资设立的公司,不是股份公司、更不是上市公司。我们认为,你公司购入的A公司股权不属于金融商品。原投资人转让股权给你公司,不缴纳营业税。
2、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因此,个人股东转让股权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九款规定,财产转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股东转让股权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因此,你公司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3、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与个人股东签订的股权转让书据属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为印花税应税凭证。按《印花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你公司与个人股东均应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你公司不需代扣代缴个人股东的印花税。
再问:如果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是按增值部分(比原投资额增值数)还是本次支付给股东的数额?
答:《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因此,个人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转让收入减除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即按增值部分扣除合理费用(如印花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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