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产作价投资,被投资方如何账务处理?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A公司与B公司联合对外投资成立C公司,其中A公司以房产出资,B公司以货币出资。该房产账面价值5000万元(原值6000万,折旧1000万),评估价1亿元,作价8000万元投资入股,请问C公司如何账务处理?对此房地产能否计提折旧?
答:1、《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第十一条规定,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用指南规定,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不存在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可比市场交易,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根据上述规定,C公司接受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8000万元,但公允价值(评估价)1亿元,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是不公允价值。其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
100000000
贷:实收资本
80000000
资本公积
20000000
2、《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
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预计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
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2006)关于固定资产的折旧规定如下:
(一)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根据上述规定,C公司在取得该房产后,根据该房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选用适当的折旧方法。并从取得的下月起计提折旧。
答:1、《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第十一条规定,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用指南规定,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不存在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可比市场交易,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根据上述规定,C公司接受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8000万元,但公允价值(评估价)1亿元,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是不公允价值。其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
100000000
贷:实收资本
80000000
资本公积
20000000
2、《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
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预计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
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2006)关于固定资产的折旧规定如下:
(一)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根据上述规定,C公司在取得该房产后,根据该房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选用适当的折旧方法。并从取得的下月起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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