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监管期内设备是否享受免税?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某外商投资企业,由于属于鼓励类行业,2009年享受在注册资本限额内进口设备免关税的政策。近来,由于企业内部变化,该生产线闲置,经营性租赁租给了另外一家外商投资企业使用。请问海关是否会追缴免征的关税?
答:《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9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在进口减免税货物的海关监管年限内,未经海关许可,减免税申请人不得擅自将减免税货物转让、抵押、质押、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第三十条规定,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需要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的,应当事先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批准,减免税申请人可以按照海关批准的使用地区、用途、企业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
本条*9款所称移作他用包括以下情形:
(一)将减免税货物交给减免税申请人以外的其他单位使用;
(二)未按照原定用途、地区使用减免税货物;
(三)未按照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使用减免税货物的其他情形。
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按照本条*9款规定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的,减免税申请人还应当按照移作他用的时间补缴相应税款;移作他用时间不能确定的,应当提交相应的税款担保,税款担保不得低于剩余监管年限应补缴税款总额。
第三十六条规定,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按照海关规定保管、使用进口减免税货物,并依法接受海关监管。
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为:
(一)船舶、飞机:8年;
(二)机动车辆:6年;
(三)其他货物:5年。
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享受的进口设备免关税政策,设备去年购入,在海关监管期内。企业将设备出租给另一家外商投资企业使用,为将减免税货物交给减免税申请人以外的其他单位使用,并未按照原定用途使用减免税货物。企业应当按照移作他用的时间补缴相应关税。
答:《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9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在进口减免税货物的海关监管年限内,未经海关许可,减免税申请人不得擅自将减免税货物转让、抵押、质押、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第三十条规定,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需要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的,应当事先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批准,减免税申请人可以按照海关批准的使用地区、用途、企业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
本条*9款所称移作他用包括以下情形:
(一)将减免税货物交给减免税申请人以外的其他单位使用;
(二)未按照原定用途、地区使用减免税货物;
(三)未按照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使用减免税货物的其他情形。
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按照本条*9款规定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的,减免税申请人还应当按照移作他用的时间补缴相应税款;移作他用时间不能确定的,应当提交相应的税款担保,税款担保不得低于剩余监管年限应补缴税款总额。
第三十六条规定,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按照海关规定保管、使用进口减免税货物,并依法接受海关监管。
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为:
(一)船舶、飞机:8年;
(二)机动车辆:6年;
(三)其他货物:5年。
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享受的进口设备免关税政策,设备去年购入,在海关监管期内。企业将设备出租给另一家外商投资企业使用,为将减免税货物交给减免税申请人以外的其他单位使用,并未按照原定用途使用减免税货物。企业应当按照移作他用的时间补缴相应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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