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日方服务器使用费是否纳税?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境内有一外资企业,承揽日本婚纱图片业务。图片制作完成后,利用日方的服务器将图片输送过去,因此要支付给日方一定的服务器使用费。因为使用费金额不大,因此支付的是外币现金。请问这种情况下,此项付费是否为服务器的使用者在境内的收入,是否要代扣代缴税费?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七条规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
根据上述规定,外方收取服务器使用费属于外方利用设备等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为服务业应税劳务。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9款规定,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为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
接受服务器服务方的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因此外方属于在中国境内提供服务业应税劳务。该劳务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四条规定的,不征收营业税应税劳务。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9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规定,该外方应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9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若外方在境内没有经营机构、代理人的,外资企业应代扣代缴营业税。
若境内公司支付的服务器使用费不涉及特许权使用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因服务器在境外,外方取得的服务器使用费所得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不涉及缴纳企业所得税。
若境内公司支付的服务器使用费涉及特许权使用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五款的规定,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因支付服务费的外资企业在境内,外方取得的使用费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外方应缴纳企业所得税。支付方,外资企业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七条规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
根据上述规定,外方收取服务器使用费属于外方利用设备等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为服务业应税劳务。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9款规定,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为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
接受服务器服务方的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因此外方属于在中国境内提供服务业应税劳务。该劳务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四条规定的,不征收营业税应税劳务。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9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规定,该外方应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9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若外方在境内没有经营机构、代理人的,外资企业应代扣代缴营业税。
若境内公司支付的服务器使用费不涉及特许权使用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因服务器在境外,外方取得的服务器使用费所得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不涉及缴纳企业所得税。
若境内公司支付的服务器使用费涉及特许权使用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五款的规定,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因支付服务费的外资企业在境内,外方取得的使用费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外方应缴纳企业所得税。支付方,外资企业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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