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否凭工商部门出具的证明申请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我公司一销售商在1998年至2002年欠公司货款300多万,经多年催收无效,目前已联系不上。经我公司调查取证,有些销售商因逾期未参加年检已被工商管理局出具“被吊销未办理注销”证明,请问我公司可否凭此证明申请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相关依据:(三)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六)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第十八条规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可以认定为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可以做出如下处理:对于已经被工商部门注销的企业可提供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等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扣除;对于企业虽然存在但已逾期三年以上的债务如符合上述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催收记录等申请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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