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如何办理手续?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家畜养殖企业发生的生物资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是否要办理相关手续?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家畜养殖企业所发生的生物资产损失,如果是属于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生产性生物资产而形成的资产损失,属于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可自行扣除;如果是属于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所发生的损失,也属于可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也可自行扣除;而除上述两种情形之外的如生产性生物资产由于疾病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生产性生物资产在其正常使用年限内而发生的非正常损失,则不属于可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应根据下列规定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国税发[2009]88号第三十条规定,因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
(一)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
(二)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出具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三)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生产性生物资产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林业部门出具的森林病虫害证明、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疫情证明、消防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等;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五)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第三十一条对被盗伐、被盗、丢失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其账面净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一)生产性生物资产被盗后,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或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二)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三)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家畜养殖企业所发生的生物资产损失,如果是属于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生产性生物资产而形成的资产损失,属于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可自行扣除;如果是属于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所发生的损失,也属于可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也可自行扣除;而除上述两种情形之外的如生产性生物资产由于疾病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生产性生物资产在其正常使用年限内而发生的非正常损失,则不属于可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应根据下列规定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国税发[2009]88号第三十条规定,因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
(一)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
(二)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出具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三)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生产性生物资产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林业部门出具的森林病虫害证明、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疫情证明、消防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等;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五)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第三十一条对被盗伐、被盗、丢失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其账面净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一)生产性生物资产被盗后,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或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二)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三)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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