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机器产生损失是否需要审批?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文件规定五类损失可直接扣除,如何把握这个界限尚有疑义,例如:
我公司于2007年购入一台机器原值120万元,使用年限为10年,已提折旧45万元,净值为75万元。现因机器闲置不用,已经转让,价格为35万元,资产损失达40万元,请问这台机器损失是否需要报税务机关审批才能扣除?我公司有两种不同意见:
*9种意见认为,这是企业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发生的资产损失,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第五条*9点规定可直接扣除。
另一种意见认为,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第五条第三点规定,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才可直接扣除。而我公司出售的这台机器未达到使用年限而发生的资产损失,理应按规定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
请问以上两种意见,哪一种意见正确?
答:根据所述情况,该机器虽在未达到使用年限而提前处理,但如果是按市场价格正常出售,属于企业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固定资产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9种意见处理损失。
严选名师 全流程服务

高顿教育 > 全国国税局 > 财税实务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