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10〕126号文件是否全国都要执行?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我公司是个体工商户,2010年6月安装防伪税控时得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26号)文件的规定,我公司必须把税号由原来的15位变更为17位方可安装。可是变更后,我公司手里已经开进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不让用了,让退回重开。而我公司的客户主要在上海、北京和广东,他们那边的税务局都还没有执行上述文件,开票系统都没升级,即使发票退回,还是开不出17位税号的专用发票,导致我公司不能正常经营。请问我公司应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26号)第二条规定,个体工商户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代码统一为其个人身份证号码加两位顺序码,长度为17位和20位两类。
文件下发后,原已安装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一般纳税人需开具购买方纳税识别号长度为17位、20位的,需升级开票软件后才可正常开具,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升级要求后就可安排升级。
接到有关情况反映后,国家税务总局已通知有关地区税务机关,一方面加强基层税务人员文件学习,一方面及时为企业安排升级开票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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