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机回购业务如何财税处理?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我公司地处东北,销售电路板测试机。在2008年以前销售机器给客户,现在客户要求我公司按照旧机回购,请问客户开给我公司的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吗?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取得问题所述客户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如不属于上项规定中的情形,可抵扣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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