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转让如何纳税?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我公司持有B公司原始股票1000股,2009年卖出又买进300股。2010年年初B公司进行配股,现在我公司决定卖出B公司部分股票,请问如何缴税?计税额如何计算?出售的部分股票的成本价如何计算?
答:1、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
股票属于金融商品。因此,企业转让B公司股票,属于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应按卖出价减去买入价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第十四条规定,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同一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定按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法进行核算,选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一)股票转让
营业额为买卖股票的价差收入,即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
股票买入价是指购进原价,不得包括购进股票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卖出价是指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任何费用和税金。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应按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法进行核算出售B公司股票的买入价。
2、印花税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相关工作的通知》(上证交字[2008]16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8年9月19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将现行的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对双方当事人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调整为单边征税,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方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调整工作的通知》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8年9月19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将现行的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对双方当事人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调整为单边征税,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方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卖出B公司股票应缴纳印花税,印花税税率为千分之一。
3、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转让财产收入属于企业的收入总额。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转让B公司股票取得的收入属于转让财产收入,应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该收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征税收入,也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该收入应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该股票的成本及相关税费,可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1、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
股票属于金融商品。因此,企业转让B公司股票,属于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应按卖出价减去买入价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第十四条规定,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同一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定按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法进行核算,选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一)股票转让
营业额为买卖股票的价差收入,即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
股票买入价是指购进原价,不得包括购进股票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卖出价是指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任何费用和税金。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应按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法进行核算出售B公司股票的买入价。
2、印花税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相关工作的通知》(上证交字[2008]16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8年9月19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将现行的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对双方当事人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调整为单边征税,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方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调整工作的通知》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8年9月19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将现行的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对双方当事人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调整为单边征税,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方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卖出B公司股票应缴纳印花税,印花税税率为千分之一。
3、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转让财产收入属于企业的收入总额。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转让B公司股票取得的收入属于转让财产收入,应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该收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征税收入,也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该收入应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该股票的成本及相关税费,可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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