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的增值税退税款如何处理?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软件企业出售自行开发软件的使用权,可以享受增值税征17%退14%的优惠,根据规定,退税款用于企业研发新产品及扩大再生产,请问:
1、如果企业后续经营中不使用这部分退税款,直接挂在账上,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就会因为没有使用这部分款项而减少,这样做合理吗?有没有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的风险?
2、软件企业注销时,没有用完的增值税退税款如何处理?
答: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目前,此项不征收入税法没有规定使用时间的限制,因此,暂未使用退还的税款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四条规定,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根据上述规定,软件企业注销时,对尚未使用的增值税退税款,应并入清偿损益,计缴清算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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