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企业余热发电自用是否缴增值税?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我公司为水泥生产企业,2009年进行了技术改造,在新型干法旋窑熟料生产线配套新建了纯低温余热发电机组,该余执发电机组为非独立核算,机组所发电全部供企业自用无并网行为,但企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与当地供电局签订了并网协议,请问余热发电自用是否应缴增值税?
答:《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将自产余热发电自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缴纳增值税。若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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