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售收入是否计提营业税及附加?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预售阶段,预收的购房款在未转入主营业务收入之前能否根据预收账款先行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预收购房款时,营业税纳税义务即已经发生,纳税人应作为计税营业额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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