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投资关系的关联企业借款利息如何扣除?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甲、乙公司是关联企业,但不存在投资与被投资的关系(比如同一股东),甲、乙公司之间的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是否有比例限制,可否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9百一十九条对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的范围进行了原则性地界定。根据该条规定,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支付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是对资本弱化税收管理的*6的原则性规定,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9百一十九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九章都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原则的具体落实。
因此,只要两个企业属于关联方(具体判断详见国税发[2009]2号文件第二章),无论是否具有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均要受财税[2008]121号文件规定的比例限制。
这里有一个误解,认为无投资关系就无法计算权益性投资,从而无法计算关联债资比例,而根据国税发[2009]2号文件第八十六条规定,关联债资比例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
其中:
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如果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如果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股本)金额,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金额。
根据上述规定,权益投资的计算不是按每个投资人的投资来计算的,而是按整体企业的资产负责表所列的所有者权益金额,根据不同情况确定的。从而,无论是否具有投资关系,权益性投资都可以取得,关联债资比例也可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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