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 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盈亏可否互抵?

来源: 网校 2014-12-10
「原问题及回复」提问人:QYHY******
提问及回复时间:2010年2月10日
问:我公司当年发生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此处所说的所得,是指技术转让收入还是技术转让收入减去相关成本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我公司既有应税收入又有免税收入,且两部分分开核算,当年应税部分盈利,免税部分亏损,盈亏相抵后是亏损,这种情况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是指技术转让收入减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具体技术公式为: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公司既有应税收入,又有免税收入且分别独立核算,《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9百零二条仅强调:“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其中: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免税项目所得、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纳税所得额
由此可见,年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以扣除了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即纳税调整减少额。
「新出台政策及二次回复意见」再次回复时间:2010年9月28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第三条第(六)项“税收优惠填报口径”明确规定,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口径: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不包括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免税项目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纳税所得额
严选名师 全流程服务

高顿教育 > 全国国税局 > 财税实务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