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财税实务问答》回复内容的探讨
来源:
网校
2014-12-10
1、《财税实务问答》2010年第八期P8页:“支付进口设备安装服务是否缴税?”
贵刊P8页倒数第三段和第二段:“根据上述规定,供货方提供的安装和操作培训劳务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虽然外方免费提供,但是外方已将该服务费包括在进口设备的价款中。
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外方应为营业税纳税人,公司为扣缴义务人。“
对上述解答疑问有三:一是安装和操作培训是与进口设备相关,而不是与转让或许可专有技术使用权相关,所以引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似不具针对性。二是既然判定“外方已将该服务费包括在进口设备的价款中”,那么意味着设备在进口时中方已按包含服务费的设备价款缴纳了进口环节的关税和增值税,怎么又要对外方再征营业税呢?三是若要征营业税,计税依据该如何确定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第六条规定,非居民企业与中国居民企业签订机器设备或货物销售合同,同时提供设备安装、装配、技术培训、指导、监督服务等劳务,其销售货物合同中未列明提供上述劳务服务收费金额,或者计价不合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相同或相近业务的计价标准核定劳务收入。无参照标准的,以不低于销售货物合同总价款的10%为原则,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劳务收入。上述规定也仅限于企业所得税可以核定征收,并未见营业税有类似核定征收的规定。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9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
这里重在“有偿”提供,而本问题中反映的情况是外方免费提供安装和操作培训劳务的,所以我的观点是不应征收营业税。
税网回复:进口设备相应提供的安装和培训业务应界定为外国企业的兼营业务、不是混合销售。进口设备一般存在专有技术。因此,应缴纳营业税。
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取得收入计算征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7号)规定,外国企业与我国企业签订机器设备销售合同,同时提供设备安装、装配、技术培训、指导、监督服务等劳务的,其取得的劳务费收入,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纳税。如有关销售合同中未列明上述劳务费金额,或者作价不合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以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5%为原则,确定外国企业的劳务费收入并计算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第六条规定,也正是体现了这一点。
2、《财税实务问答》2010年第八期P20页:“拆迁补偿涉及多项资产营业税如何处理?”
对该问题的解答存在多处疑问:
一是类似拆迁补偿实际上是以土地转让为主,包括地上的建筑物。税收实务中都以转让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税目征税,而不是以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
二是对机器设备的补偿应包括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中一并征税,而不是单独作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征收增值税。提问中也已说明“并未进行机器设备转让,只是机器设备拆除过程中发生了一部分损失”,对这部分损失的补偿款理应计入土地转让收入一并征收营业税。
三是对于停产停业补偿(停工损失)、员工失业补偿原则上也应作为价外费用计入土地转让收入中一并征收营业税,但目前各地税务机关对此基本都有扣除一定费用标准的政策优惠,具体扣除标准应参照当地税务文件执行。
税网回复:1、关于收到拆迁补偿土地与建筑物计征营业税问题。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购入的土地使用权,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待该项土地开发时再将其账面价值转入相关在建工程(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需开发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转入存贷项目)。因此,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已开发的土地将其账面价值已转入相关在建工程(建筑物)项目。对取得房地产拆迁补偿收入,应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2、关于收到拆迁补偿机器设备损失计征增值税问题。企业收到拆迁补偿项目机器设备损失,属于有偿销售机器设备残值收入,应按17%缴纳增值税。
3、关于收到拆迁补偿停产停业补偿(停工损失)、员工失业补偿不征营业税问题。《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另外,《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拆迁补偿费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2007]488号)规定,……在拆迁过程中,租用土地的单位取得的拆迁补偿费中对于“建筑物”的补偿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照章征收营业税,而对于停产停业补偿、机器设备补偿、员工失业补偿等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参照上述规定,企业收到拆迁补偿中的停产停业补偿(停工损失)、员工失业补偿,不属于销售不动产收取的价外费用,也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贵刊P8页倒数第三段和第二段:“根据上述规定,供货方提供的安装和操作培训劳务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虽然外方免费提供,但是外方已将该服务费包括在进口设备的价款中。
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外方应为营业税纳税人,公司为扣缴义务人。“
对上述解答疑问有三:一是安装和操作培训是与进口设备相关,而不是与转让或许可专有技术使用权相关,所以引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似不具针对性。二是既然判定“外方已将该服务费包括在进口设备的价款中”,那么意味着设备在进口时中方已按包含服务费的设备价款缴纳了进口环节的关税和增值税,怎么又要对外方再征营业税呢?三是若要征营业税,计税依据该如何确定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第六条规定,非居民企业与中国居民企业签订机器设备或货物销售合同,同时提供设备安装、装配、技术培训、指导、监督服务等劳务,其销售货物合同中未列明提供上述劳务服务收费金额,或者计价不合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相同或相近业务的计价标准核定劳务收入。无参照标准的,以不低于销售货物合同总价款的10%为原则,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劳务收入。上述规定也仅限于企业所得税可以核定征收,并未见营业税有类似核定征收的规定。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9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
这里重在“有偿”提供,而本问题中反映的情况是外方免费提供安装和操作培训劳务的,所以我的观点是不应征收营业税。
税网回复:进口设备相应提供的安装和培训业务应界定为外国企业的兼营业务、不是混合销售。进口设备一般存在专有技术。因此,应缴纳营业税。
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取得收入计算征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7号)规定,外国企业与我国企业签订机器设备销售合同,同时提供设备安装、装配、技术培训、指导、监督服务等劳务的,其取得的劳务费收入,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纳税。如有关销售合同中未列明上述劳务费金额,或者作价不合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以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5%为原则,确定外国企业的劳务费收入并计算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第六条规定,也正是体现了这一点。
2、《财税实务问答》2010年第八期P20页:“拆迁补偿涉及多项资产营业税如何处理?”
对该问题的解答存在多处疑问:
一是类似拆迁补偿实际上是以土地转让为主,包括地上的建筑物。税收实务中都以转让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税目征税,而不是以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
二是对机器设备的补偿应包括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中一并征税,而不是单独作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征收增值税。提问中也已说明“并未进行机器设备转让,只是机器设备拆除过程中发生了一部分损失”,对这部分损失的补偿款理应计入土地转让收入一并征收营业税。
三是对于停产停业补偿(停工损失)、员工失业补偿原则上也应作为价外费用计入土地转让收入中一并征收营业税,但目前各地税务机关对此基本都有扣除一定费用标准的政策优惠,具体扣除标准应参照当地税务文件执行。
税网回复:1、关于收到拆迁补偿土地与建筑物计征营业税问题。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购入的土地使用权,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待该项土地开发时再将其账面价值转入相关在建工程(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需开发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转入存贷项目)。因此,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已开发的土地将其账面价值已转入相关在建工程(建筑物)项目。对取得房地产拆迁补偿收入,应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2、关于收到拆迁补偿机器设备损失计征增值税问题。企业收到拆迁补偿项目机器设备损失,属于有偿销售机器设备残值收入,应按17%缴纳增值税。
3、关于收到拆迁补偿停产停业补偿(停工损失)、员工失业补偿不征营业税问题。《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另外,《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拆迁补偿费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2007]488号)规定,……在拆迁过程中,租用土地的单位取得的拆迁补偿费中对于“建筑物”的补偿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照章征收营业税,而对于停产停业补偿、机器设备补偿、员工失业补偿等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参照上述规定,企业收到拆迁补偿中的停产停业补偿(停工损失)、员工失业补偿,不属于销售不动产收取的价外费用,也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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