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税法下享受的优惠政策与新法如何衔接?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我公司是2006年成立的非法人实体单位,依据当时的优惠政策,我公司享受了五年企业所得税减免(2006年—2010年年底)。但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出台后规定,企业所得税以法人为实体缴纳,我公司免税五年的后三年是否还继续有效?需要补办些什么手续?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五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企业原法下所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除国发[2007]39号及国发[2007]40号文件中所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以外,其他类原法下的优惠应于2008年1月1日后废止,不能再继续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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