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6〕88号文件是否还有效?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财税[2006]88号文件还有效吗?现在购入30万元以内的用于研发费用的设备还可以一次性进入“管理费用——研发费”吗?
答:新税法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失效,2008年1月1日起,按《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执行。
国税发[2008]116号中不再有“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的规定。
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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