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成立的软件企业可否享受优惠政策?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我公司是2003年成立的一家软件公司,并取得软件企业证书、自主的软件产品证书,每年软件企业年审都合格。我企业直至2008年才初次获利,请问是否可以享受软件生产企业的“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9条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第二款规定,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9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九条规定,2007年底前设立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可以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在2007年度或以前年度已获利并开始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可自2008年度起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如果2008年开始获利,但经认定后仍然可按规定自2008年开始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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