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6〕153号文件在2008年是否有效?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24号)精神,“对增值税先征后退收入和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收入,不计入其应纳税所得额,执行期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请问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能享受到期满为止?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24号)明确规定,对宣传文化企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有关规定取得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收入和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收入,不计入其应纳税所得额,并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新技术、新兴媒体和重点出版物的引进和开发以及发行网点和信息系统建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7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同时废止。即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该政策依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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