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性质土地出租如何缴税?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我公司拥有一块土地,集体土地使用证(非国有),长期闲置。现有甲公司欲租赁我公司该块土地20年,建厂进行生产经营。我公司每年收取2万元的租金,此业务都涉及哪些税收问题?
答:此业务涉及如下税:
1、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
融资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将土地租赁给其他企业使用,为在约定有时间内将场地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属于“服务业——租赁业”营业税应税劳务。
按《营业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企业为在境内提供“服务业——租赁业”营业税应税劳务,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2、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的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具体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
因此,租用集体土地合同不属于财产租赁合同,不需贴花。
3、土地使用税:
若企业的集体土地位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租用你公司土地的企业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土地使用税。
企业无需缴纳土地使用税。
4、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9款规定,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企业将集体土地租赁给其他单位使用取得租赁费,为提供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属于租金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款的规定,租金收入为你公司的收入总额。该收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征税收入,也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免税收入。企业提供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应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此业务涉及如下税:
1、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
融资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将土地租赁给其他企业使用,为在约定有时间内将场地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属于“服务业——租赁业”营业税应税劳务。
按《营业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企业为在境内提供“服务业——租赁业”营业税应税劳务,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2、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的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具体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
因此,租用集体土地合同不属于财产租赁合同,不需贴花。
3、土地使用税:
若企业的集体土地位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租用你公司土地的企业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土地使用税。
企业无需缴纳土地使用税。
4、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9款规定,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企业将集体土地租赁给其他单位使用取得租赁费,为提供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属于租金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款的规定,租金收入为你公司的收入总额。该收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征税收入,也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免税收入。企业提供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应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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