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 于《财税实务问答》回复内容的探讨

来源: 网校 2014-12-10
中国税网编辑部:
你们好!对于以下几个问题我想提下个人看法:
1、读者意见:《财税实务问答》2010年第七期P36页:“技术转让收入免缴营业税如何处理?”
提问中“我单位是科研单位,偶有10万元技术服务收入,根据税法规定,是否可以免缴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从提问中“偶有10万元技术服务收入”不能得出该笔技术服务收入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是否相关,若是单纯的技术服务收入不能免征营业税。
税网答复:您的理解是正确的,对于该题的答复确实应先为企业作该笔技术服务收入是否可免营业税与企业所得税的判定,感谢您的指正,我们已将其订正如下:
(1)关于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二条*9款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企业是偶有发生的技术服务收入,如果该项服务收入并非为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则该项服务收入不能减免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2)关于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二、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贵企业的该项技术服务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服务收入同样不能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2、读者意见:《财税实务问答》2010年第七期P42页:“出租自己的写字楼如何缴纳房产税?”
提问中“我单位主要经营业务为出租自己的写字楼,如果以租赁方式缴纳房产税,纳税人的税负是否过重?”
贵刊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答复应以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应该说解答不能算错,但提醒一下,目前有些省市对这种专业从事房产租赁的企业是采用按原值从价计征房产税的办法,税率为1.2%,如上海市在沪税政二[1987]189号规定:“一、对专门从事房屋租赁经营的企业(如建房出租办公室、仓储业务等),其租赁经营收入已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的,则不再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均按房产原值扣除20%以后从价计征房产税。”所以具体还要看各个省市税务局如何规定。
税网答复:您说的是正确的,房产税的确是地方性很强的税种,地方的规定很重要,需要视企业所处区域具体规定作相应的税务处理。
3、读者意见:《财税实务问答》2010年第九期P17页:“支付境外服务费是否代扣代缴所得税?”
P19页解答最后一段:“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向境外个人支付劳务费属于来自境内的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办法应按个人所得税中的劳务报酬所得进行处理。”
上述解答有两处疑问:
一是根据提问,支付给境外公司的服务费等一般不直接涉及个人所得税;
二是“企业向境外个人支付劳务费属于来自境内的所得”的结论有些武断,若确属境外个人向境内企业提供了劳务,则须进一步判断该劳务是在境内还是在境外提供的,只有当该劳务是在境内提供的才能认为是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若是在境外提供的劳务,则虽由境内企业支付也不能认定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即个人所得税中提供劳务所得的判定应根据劳务发生地原则而不是支付地原则。
税网答复:此问题您的理解是正确的,劳务发生地与支付地不是一回事,对非居民纳税人的劳务报酬所得,应该按劳务发生地原则来判断而不是以支付地原则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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