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员工费用如何扣除?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外省市分支机构的员工,其公积金、电话费、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等是按总机构所在地标准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还是按外省市当地标准税前扣除?
答:1、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三十六条规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除按纳税申报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外,还应报送《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和职工工资总额情况表。
第三十七条规定,分支机构的各项财产损失,应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出具证明后,再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第三条关于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时分支机构报送资料问题规定,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时,二级分支机构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本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报送资料加强审核,并作为对二级分支机构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三项指标和应分摊入库所得税税款进行查验核对的依据。
根据上述规定,分支机构虽不进行汇算清缴工作,但总机构汇算清缴过程中,对于分公司作为费用或损失税前扣除的项目,分公司均应按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才能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第二条规定,设区城市(含地、州、盟,下同)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程序,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采取提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方式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应当在个人账户中予以注明。未按照规定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予以纠正。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参照上述规定,在外省市分支机构的员工,若在当地缴纳住房公积金,应按照当地缴存比例税前扣除。电话费,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等应按分支机构所在地标准进行扣除。
2、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二条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分支机构所处行政区域不同,住房等生活成本也会不同,现行政策对职工按工作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标准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税前扣除;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区企业职工取暖费有关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宁财(税)发[2008]1318号)规定,对我区企业实际发放给职工的取暖费补贴在3000元以内的(不分级别),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应并入当月个人工薪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单位给职工住宅免费(或低于当地取暖费50%)供暖,同时又发放取暖费补贴的,应并入当月个人工薪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6号)第二条规定,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当地政府(县以上)规定标准向职工个人发放的通讯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各类企业单位,参照当地行政事业单位标准执行,但企业职工个人取得通讯补贴的标准*6不得超过每人每月500元,在标准内据实扣除,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或超过每人每月500元*6限额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当地政府未规定具体标准的,按通讯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全额的20%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规定,各单位按照当地政府(县以上)规定标准向职工个人发放的防暑降温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参照上述规定,在外省市分支机构的员工,对于通信补贴(电话费)、取暖费及防暑降温费补贴,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如果有明确的税前扣除标准的,可以按规定扣除;但如果没有明确规定的,通常我们认为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1、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三十六条规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除按纳税申报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外,还应报送《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和职工工资总额情况表。
第三十七条规定,分支机构的各项财产损失,应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出具证明后,再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第三条关于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时分支机构报送资料问题规定,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时,二级分支机构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本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报送资料加强审核,并作为对二级分支机构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三项指标和应分摊入库所得税税款进行查验核对的依据。
根据上述规定,分支机构虽不进行汇算清缴工作,但总机构汇算清缴过程中,对于分公司作为费用或损失税前扣除的项目,分公司均应按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才能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第二条规定,设区城市(含地、州、盟,下同)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程序,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采取提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方式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应当在个人账户中予以注明。未按照规定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予以纠正。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参照上述规定,在外省市分支机构的员工,若在当地缴纳住房公积金,应按照当地缴存比例税前扣除。电话费,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等应按分支机构所在地标准进行扣除。
2、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二条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分支机构所处行政区域不同,住房等生活成本也会不同,现行政策对职工按工作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标准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税前扣除;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区企业职工取暖费有关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宁财(税)发[2008]1318号)规定,对我区企业实际发放给职工的取暖费补贴在3000元以内的(不分级别),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应并入当月个人工薪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单位给职工住宅免费(或低于当地取暖费50%)供暖,同时又发放取暖费补贴的,应并入当月个人工薪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6号)第二条规定,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当地政府(县以上)规定标准向职工个人发放的通讯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各类企业单位,参照当地行政事业单位标准执行,但企业职工个人取得通讯补贴的标准*6不得超过每人每月500元,在标准内据实扣除,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或超过每人每月500元*6限额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当地政府未规定具体标准的,按通讯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全额的20%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规定,各单位按照当地政府(县以上)规定标准向职工个人发放的防暑降温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参照上述规定,在外省市分支机构的员工,对于通信补贴(电话费)、取暖费及防暑降温费补贴,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如果有明确的税前扣除标准的,可以按规定扣除;但如果没有明确规定的,通常我们认为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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