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票收入适用何种营业税税率?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某陕西会展公司,不同的会展活动所产生的不同门票收入是否在计算营业税率时所有不同,如有不同如何确定其营业税税率?比如,举办汽车博览会产生的门票收入、举办社会联谊活动产生的门票收入都按什么税率计算营业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服务业,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
(一)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
1、代购代销货物,是指受托购买货物或销售货物,按实购或实销额进行结算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2、代办进出口,是指受托办理商品或劳务进出口的业务。
3、介绍服务,是指中介人介绍双方商谈交易或其他事项的业务。
4、其他代理服务,是指受托办理上列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业务。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会展公司举办各类展会应按服务业的代理业进行缴纳营业税,税率应为服务业的5%,与所代理的会展是何种展会无关系,对于会展应按5%的税率按代理业进行缴纳营业税。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会展服务类的营业税计税依据,目前部分省市做出了可差额纳税的规定。
如:《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会展业营业税征收问题的通知》(沪地税流[2008]49号)规定,对主办(组织)、承办会展业务的单位,其直接向参展商、参会方等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可按扣除支付给第三方的场租费、场地搭建费、广告费、食宿费、门票费及交通费后的余额依“服务业一一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主办(组织)会展业务的单位,委托承办单位(其他单位)承办会展业务的,可按扣除支付承办单位(其他单位)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依“服务业一一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会展业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地税函[2010]68号)规定,纳税人主办(组织)会展业务,以直接向参展商、参会方和参观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统一代理支付的场租费、展台搭建费、广告宣传费、交通费和食宿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依“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而问题所述企业地处陕西省,陕西省地税局我们未查到相关规定,原则上应按全额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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