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票据贴现收入如何确定纳税义务时间?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商业银行2009年12月31日通过票据贴现实现收入500万元,票据出票日是2009年10月1日,到期日是2010年3月1日。上述500万的贴息收入是在2009年12月31日全部确认缴纳营业税,还是留250万递延在2010年确认缴纳营业税?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9款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票据贴现行为对于贴现息的处理,均是在贴现日支付票据对价时直接从应付款项里扣除。贴现息应在2009年12月31日贴现日全额作为营业税应税收入,不能递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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