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行业处置粉煤灰的费用如何处理?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电力行业销售粉煤灰,确定为其他业务收入。由于当地销售市场饱和等原因,只有一部分粉煤灰可对外销售,另一部分无法销售,需要进行处置(如将其覆土后进行碾压),那么处置费可以列支其他业务支出吗?需要注意那些方面的税务风险?
答: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6402其他业务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包括销售材料的成本、出租固定资产的折旧额、出租无形资产的摊销额、出租包装物的成本或摊销额等。
6601销售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商品维修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运输费、装卸费等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经营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无法销售的煤灰对应的处置费不属于其他业务成本范畴,应作为“销售费用”更为妥当。
纳税处理:
1、因市场原因,而对煤灰进行处置,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发生的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五条规定,可自行计算扣除的存货资产损失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二是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除此之外的存货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问题所述处置煤灰造成的损失,是否属于“正常损耗”,是否需要审批,建议企业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因市场原因,而对煤灰进行处置造成的损失,不属于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需要进行转出处理。
严选名师 全流程服务

高顿教育 > 全国国税局 > 财税实务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