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销员工通讯费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我公司为辽宁省管辖企业,员工报销的电话费发票(抬头为员工个人名字)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6号)第二条规定,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当地政府(县以上)规定标准向职工个人发放的通讯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各类企业单位,参照当地行政事业单位标准执行,但企业职工个人取得通讯补贴的标准*6不得超过每人每月500元,在标准内据实扣除,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或超过每人每月500元*6限额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当地政府未规定具体标准的,按通讯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全额的20%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4]125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移动通讯费补贴收入,可按照当地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补贴发放范围及标准,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全额扣除。
第三条规定,按照政府规定的范围及标准向个人发放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的单位,再以报销票据等各种形式向个人支付或为个人交纳的移动通讯费、固定电话通讯费、移动电话购置费,均应全额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参照上述规定,个人因公务通讯制度改革,按照规定标准员工报销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电话费,目前税法没有规定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对企业按照规定标准向个人发放通讯费用补贴,再以报销票据等各种形式向个人支付或为个人交纳的移动通讯费、固定电话通讯费、移动电话购置费,均应全额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6号)第二条规定,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当地政府(县以上)规定标准向职工个人发放的通讯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各类企业单位,参照当地行政事业单位标准执行,但企业职工个人取得通讯补贴的标准*6不得超过每人每月500元,在标准内据实扣除,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或超过每人每月500元*6限额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当地政府未规定具体标准的,按通讯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全额的20%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4]125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移动通讯费补贴收入,可按照当地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补贴发放范围及标准,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全额扣除。
第三条规定,按照政府规定的范围及标准向个人发放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的单位,再以报销票据等各种形式向个人支付或为个人交纳的移动通讯费、固定电话通讯费、移动电话购置费,均应全额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参照上述规定,个人因公务通讯制度改革,按照规定标准员工报销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电话费,目前税法没有规定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对企业按照规定标准向个人发放通讯费用补贴,再以报销票据等各种形式向个人支付或为个人交纳的移动通讯费、固定电话通讯费、移动电话购置费,均应全额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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