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员**劳务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某企业聘用日本籍A为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A每月在中国滞留五天,企业每月支付技术咨询服务费7500元。请问对A是否按照非居民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判断纳税义务方面,A是否适用90天或者183天的时间标准?该项目是适用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还是适用劳务报酬项目?
答:对于外籍人员提供劳务如何征税,实际要判定外籍人员是提供独立个人劳务还是非独立个人劳务。非独立个人劳务是指外籍人员由于和企业存在雇佣关系提供的劳务,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项目纳税。如果是独立个人劳务,则外籍人员取得的收入按劳务报酬征税,并需要缴纳营业税。
对于独立个人劳务的判定,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条款执行解释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0]609号)规定进行判定:根据税收协定关于独立个人劳务的定义规定,所谓“独立个人劳务”是指以独立的个人身份从事科学、文学、艺术、教育或教学活动以及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牙医师和会计师等专业性劳务人员,没有固定的雇主,可以多方面提供服务。因此,对在缔约国对方应聘来华从事劳务的人员提出要求对其适用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条款规定的,须向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如下证明:
一、职业证件,包括登记注册证件和能证明其身份的证件,或者由其为居民的缔约国税务当局在出具居民证明中注明其现时从事专业性劳务的职业;
二、提供其与有关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表明其与该公司的关系是劳务服务关系,不是雇主与雇员关系。审核合同时,应着重以下几点:
(一)医疗保险、社会保险、假期工资、海外津贴等方面不享受公司雇员待遇。
(二)其从事劳务服务所得的劳务报酬,是按相对的小时、周、月或一次性计算支付。
(三)其劳务服务的范围是固定的或有限的,并对其完成的工作负有质量责任。
(四)其为提供合同规定的劳务所相应发生的各项费用,由其个人负担。
对于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或在劳务合同中未载明有关事项或难于区别的,仍应视其所从事的劳务为非独立个人劳务。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应判定业务种类属于独立个人劳务还是非独立个人劳务。如果是非独立个人劳务,该日本人取得的7500元收入不需要缴纳营业税,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9条第二款“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应就其7500元收入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不管该外籍人员在华是否超过183天。
如果是独立个人劳务,则该外籍人员取得的收入需要缴纳营业税,但是根据《中日税收协定》,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由于专业性劳务或者其他独立性活动取得的所得,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除非该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为从事上述活动的目的设有经常使用的固定基地,或者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有关历年中连续或累计停留超过183天。如果该居民拥有上述固定基地或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连续或累计停留上述日期,其所得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但仅限归属于该固定基地的所得,或者在该缔约国另一方上述连续或累计期间取得的所得。
如果是独立个人劳务应按劳务报酬为其扣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营业税是否能扣除各地执行可能不一样,有的允许扣,有的不允许,由于没有国家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答:对于外籍人员提供劳务如何征税,实际要判定外籍人员是提供独立个人劳务还是非独立个人劳务。非独立个人劳务是指外籍人员由于和企业存在雇佣关系提供的劳务,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项目纳税。如果是独立个人劳务,则外籍人员取得的收入按劳务报酬征税,并需要缴纳营业税。
对于独立个人劳务的判定,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条款执行解释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0]609号)规定进行判定:根据税收协定关于独立个人劳务的定义规定,所谓“独立个人劳务”是指以独立的个人身份从事科学、文学、艺术、教育或教学活动以及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牙医师和会计师等专业性劳务人员,没有固定的雇主,可以多方面提供服务。因此,对在缔约国对方应聘来华从事劳务的人员提出要求对其适用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条款规定的,须向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如下证明:
一、职业证件,包括登记注册证件和能证明其身份的证件,或者由其为居民的缔约国税务当局在出具居民证明中注明其现时从事专业性劳务的职业;
二、提供其与有关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表明其与该公司的关系是劳务服务关系,不是雇主与雇员关系。审核合同时,应着重以下几点:
(一)医疗保险、社会保险、假期工资、海外津贴等方面不享受公司雇员待遇。
(二)其从事劳务服务所得的劳务报酬,是按相对的小时、周、月或一次性计算支付。
(三)其劳务服务的范围是固定的或有限的,并对其完成的工作负有质量责任。
(四)其为提供合同规定的劳务所相应发生的各项费用,由其个人负担。
对于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或在劳务合同中未载明有关事项或难于区别的,仍应视其所从事的劳务为非独立个人劳务。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应判定业务种类属于独立个人劳务还是非独立个人劳务。如果是非独立个人劳务,该日本人取得的7500元收入不需要缴纳营业税,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9条第二款“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应就其7500元收入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不管该外籍人员在华是否超过183天。
如果是独立个人劳务,则该外籍人员取得的收入需要缴纳营业税,但是根据《中日税收协定》,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由于专业性劳务或者其他独立性活动取得的所得,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除非该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为从事上述活动的目的设有经常使用的固定基地,或者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有关历年中连续或累计停留超过183天。如果该居民拥有上述固定基地或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连续或累计停留上述日期,其所得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但仅限归属于该固定基地的所得,或者在该缔约国另一方上述连续或累计期间取得的所得。
如果是独立个人劳务应按劳务报酬为其扣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营业税是否能扣除各地执行可能不一样,有的允许扣,有的不允许,由于没有国家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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