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新税法“技术转让所得”的含义?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500万元的免征企业所得税”,与以前税法中所述“技术转让净收入”所包含的内容有何不同?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以前税法中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1号)*9条规定,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按下述规定给予减税或免税优惠:(五)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上述财税字[1994]1号文中“净收入”是指: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实际上新法与旧法中对于技术转让所得的优惠政策原则是相同的,即都强调的是企业取得技术转让所得后对于其应纳税所得额在一定数额以内的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也就是旧法下技术转让净收入与新法下所得的内容实质是相同的,无论是原法下的净收入还是新法下的所得,两种提法体现的是一个意思,即,技术转让是对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免税而并非对于所收取的收入免税,而且对于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也是有具体额度限制的,即原法下是30万元,新税法下优惠力度更大,由原来的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以下免征提高到500万元以下免征。
还有一点区别的是,原法下的净收入即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是按原法下的相关原则进行当期成本费用等的确认,要求技术转让所得应独立核算,并按原企业所得税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新法下的所得则需要按新法相关原则进行确定所得额。在新法下,需要注意技术转让所得的具体核算,这一点可以依据下列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第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
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以前税法中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1号)*9条规定,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按下述规定给予减税或免税优惠:(五)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上述财税字[1994]1号文中“净收入”是指: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实际上新法与旧法中对于技术转让所得的优惠政策原则是相同的,即都强调的是企业取得技术转让所得后对于其应纳税所得额在一定数额以内的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也就是旧法下技术转让净收入与新法下所得的内容实质是相同的,无论是原法下的净收入还是新法下的所得,两种提法体现的是一个意思,即,技术转让是对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免税而并非对于所收取的收入免税,而且对于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也是有具体额度限制的,即原法下是30万元,新税法下优惠力度更大,由原来的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以下免征提高到500万元以下免征。
还有一点区别的是,原法下的净收入即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是按原法下的相关原则进行当期成本费用等的确认,要求技术转让所得应独立核算,并按原企业所得税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新法下的所得则需要按新法相关原则进行确定所得额。在新法下,需要注意技术转让所得的具体核算,这一点可以依据下列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第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
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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