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损失中对管理不善的判断如何把握?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目前对管理不善需要增值税进项税转出的判断很难把握。如:
①、火灾损失(查不清具体原因,无事故责任人),存货损失是否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②、食品超过保质期未售完遭经销商退回报废,是否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③、产品质量不过关报废(可能是购入原料不过关,也有可能是设备磨损、技术或者产品工艺调整造成的或是其他非人为原因),是否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答:对因管理不善需要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问题,在实务操作中的确存在问题所述现象。对上述发生的事项,结合税收管理特点,我们认为,对于火灾引起的损失,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判断管理责任更为有利;而对食品超过保持期和产品质量不过关的损失,客观的讲,不能完全排除管理不善的因素。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建议,应提供充分并得到税务机关认可与管理无关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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