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如何税务处理?
来源:
网校
2014-12-10
《财税实务问答》编辑部:
您好!我公司为外资生产企业,经向主管外经贸部门申请批准同意在境外X国设立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请问:
1、总公司需要作税务变更登记吗?
2、该分支机构办公费用、薪资、差旅费、租赁费等可否于总公司税前列支,入账凭证有何要求?
3、该分支机构聘请的员工如何在中国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1、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我国实行的是法人纳税制,贵公司在境外X国设立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其应税所得应并入境内法人应税所得中,在境内纳税,以上变更属于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了变化,所以总公司必须要作税务变更登记。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第三条*9款规定,居民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以境外收入总额扣除与取得境外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各项收入、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取得的各项境外所得,无论是否汇回中国境内,均应计入该企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款规定,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
根据以上规定,该分支机构办公费用、薪资、差旅费、租赁费等不可以在总公司税前列支,需要单独计算境外的应税所得,如果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会计凭证按总公司要求即可。
3、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区分为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境外分支机构聘用的员工应区分为何种纳税人来确定如何纳税。
您好!我公司为外资生产企业,经向主管外经贸部门申请批准同意在境外X国设立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请问:
1、总公司需要作税务变更登记吗?
2、该分支机构办公费用、薪资、差旅费、租赁费等可否于总公司税前列支,入账凭证有何要求?
3、该分支机构聘请的员工如何在中国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1、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我国实行的是法人纳税制,贵公司在境外X国设立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其应税所得应并入境内法人应税所得中,在境内纳税,以上变更属于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了变化,所以总公司必须要作税务变更登记。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第三条*9款规定,居民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以境外收入总额扣除与取得境外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各项收入、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取得的各项境外所得,无论是否汇回中国境内,均应计入该企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款规定,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
根据以上规定,该分支机构办公费用、薪资、差旅费、租赁费等不可以在总公司税前列支,需要单独计算境外的应税所得,如果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会计凭证按总公司要求即可。
3、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区分为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境外分支机构聘用的员工应区分为何种纳税人来确定如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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