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给先进部门的奖励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单位评选优秀员工及先进部门,发放奖励金,优秀员工的奖励计入工资并代扣了个人所得税,那对先进部门的奖励是否也要代扣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9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9款明确工资、薪金所得的内容,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此,先进部门奖(团体奖)若以实物或现金方式发给个人,个人分得的奖金属于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应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先进部门奖若没有发给个人,而是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单位先进部门的人员也应将免费旅游等所得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若先进部门奖未支付给个人,也未用于组织员工活动,由于个人未获得所得,因此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需提醒单位注意,《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答:《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9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9款明确工资、薪金所得的内容,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此,先进部门奖(团体奖)若以实物或现金方式发给个人,个人分得的奖金属于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应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先进部门奖若没有发给个人,而是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单位先进部门的人员也应将免费旅游等所得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若先进部门奖未支付给个人,也未用于组织员工活动,由于个人未获得所得,因此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需提醒单位注意,《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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