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改制企业减免所得税相关文件有哪些?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现执行的相关文件有哪些可以支持改制企业减免所得税,经咨询税务局告知新说法没有明确,不能办理减免税,请问是否正确?
答:根据企业所述情况,我们认为,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文件规定,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从事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筑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70%以上(含70%);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后,该政策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文件中被列入可“执行到期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这就是说该项政策可继续执行到2008年底。
为进一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2009年对此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文件,该文件明确了财税[2005]186号文件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2010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财税[2010]10号)文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于2009年12月31日到期后,继续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相关税收优惠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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