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合并企业之间劳务派遣如何处理?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A、B公司是经营业务相同的独立法人的有限公司,A公司欲吸收合并B公司。因B设备搬迁需要陆续搬运、安装、调试、发布吸收合并公告等原因,因此预计3个月后才能办理完合并手续,B公司全部债权、债务、人员等才能并入A公司,B公司注销。但A公司目前运营需要B公司的生产员工,因此在合并完成前B公司全部生产员工进入A公司开始生产,由A公司负担这部分员工绩效的工资,在B公司发放。B公司人员关系尚未进入A公司,A与B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明确:B公司员工在A公司工资的取费标准;A负担工资,由B公司发放,并代扣个人所得税和上交“五险一金”;每月末A公司制定工资汇总表,B公司按工资总额开具服务业发票,B公司不收管理费。请问这样处理是否可以? B公司收到这笔费用后如何账务处理?
答:在未完成吸收合并之前,A、B公司不论会计上还是纳税上,均为独立核算的纳税人。所述事项应为B公司为A公司提供劳务的行为,提供劳务报酬的收费标准参照了工资标准而已。
所以,B公司应就取得的劳务报酬收入计征营业税费及企业所得税,在A公司工作的员工仍然为B公司的员工(B公司发放并代扣个人所得税和上交“五险一金”),支付给他们的工资也可以正常扣除;A公司可以凭B公司开具的服务业发票税前扣除该部分劳务支出。
1、B公司收到约定的劳务报酬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2、同时计税
借:营业税金与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费
严选名师 全流程服务

高顿教育 > 全国国税局 > 财税实务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