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支票换现金收取的手续费如何纳税?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A公司为B公司用支票换取现金,收取手续费,请问收取的手续费是否缴纳有关税费?
答:单位需要按照规定缴纳相关的税费:
其一,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金融保险业,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
金融经纪业,是指受托代他人经营金融活动的业务。其他金融业务,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各项金融业务,如银行结算、票据贴现等。“
同时规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其他服务业,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服务业务。
企业为其他单位用支票换取现金,并收取手续费的行为已经构成为其他单位提供服务。但是究竟是适用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税,还是按照服务业缴纳营业税,则需要视单位的具体情况确定。但就目前而言,尚不能根据您提供的资料作出明确的界定。
其二、城建税。
按照《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凡是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等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其三、教育费附加。
按照《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凡是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等的单位和个人,都需要按照规定计算缴纳教育费附加。
其四、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除此之外,还有可能涉及到其他一些税费。至于涉及到哪些税收,则需要视情况确定。
答:单位需要按照规定缴纳相关的税费:
其一,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金融保险业,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
金融经纪业,是指受托代他人经营金融活动的业务。其他金融业务,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各项金融业务,如银行结算、票据贴现等。“
同时规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其他服务业,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服务业务。
企业为其他单位用支票换取现金,并收取手续费的行为已经构成为其他单位提供服务。但是究竟是适用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税,还是按照服务业缴纳营业税,则需要视单位的具体情况确定。但就目前而言,尚不能根据您提供的资料作出明确的界定。
其二、城建税。
按照《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凡是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等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其三、教育费附加。
按照《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凡是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等的单位和个人,都需要按照规定计算缴纳教育费附加。
其四、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除此之外,还有可能涉及到其他一些税费。至于涉及到哪些税收,则需要视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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