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供**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如何贴花?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我单位持某上市公司法人股10000股,于2009年解禁可以上市流通,购买成本每股1元,2009年12月31日该股票市价9元。
1、我单位于2010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会计准则,于2009年12月31日做出账务处理: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10000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8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10000
资本公积 80000.
2、2010年1月31日,该股票市价8.5元,账务处理:
借:资本公积 5000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5000.
3、以后各月月末根据市价调整资本公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规定,是否应在2009年12月31日计算并缴纳印花税40元(80000×0.5‰)?在2010年12月31日根据市价调整资本公积时,如果市价升高为10元,再补贴印花税5元,如果市价下跌为8元,不用再补贴印花税。我认为,在按公允价值调整资本公积时,是按“营业账簿”万分之五贴花,在出售该股票时股票证券公司会按照“产权转移书据”代扣印花税。
请问上述账务处理和印花税贴花方式正确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资金账簿印花税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现行准则下“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引起“资本公积”金额增加的,没有新规定明确之前,应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问题所述对印花税的理解及账务处理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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