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甲公司通过某商业银行将多余的1亿元资金,贷给乙公司有偿使用,期限一年,年利率6%。甲公司、乙公司以及某商业银行三方共同签订了《委托贷款合同》。请问甲公司、乙公司以及某商业银行是否就该合同缴纳印花税?
答:《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四条规定,在代理业务中,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属于应税凭证,不贴印花。
《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征收印花税的借款合同的征税范围为: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依据上述规定,贷款企业属于非金融单位,委托银行进行贷款,委托代理单位与受托单位银行及借款人之间签订的三方委托代理借款合同。此合同既涉及借款合同又涉及委托代理合同,但非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和委托方与受托方代理业务签订的合同,都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畴。
但上海市对此类业务作出了明确规定,《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本市金融系统办理的委托贷款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沪税地[1991]121号)的规定:
一、银行使用的委托贷款合同(协议),均属金融机构与借款单位签订的借款凭证。根据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1]155号文件第六条的规定,应当由银行和借款单位就各自所持的一份凭证贴花,其他签约人不贴花。
二、银行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书,则应作为仅明确委托、代理关系的凭证,按照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1]155号文第十四条的规定,不属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提醒企业注意,印花税的征收更注重合同实质所载事项的具体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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