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问题解答(一)
来源:
网校
2014-12-10
【编者按】2010年1月15日,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发布《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青国税发[2010]9号)。通知附件归集了对实际工作当中涉及到企业所得税政策变化需要衔接说明的内容或者纳税人询问比较多且具有一定代表性的问题,现撷取其中部分供大家参考。
一、应税收入
问:股权转让所得超过应纳税所得额50%的,是否可分五年均匀计入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答: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转让、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其余额可在原规定的5年内的剩余期间内继续均匀计入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自2008年起,新发生的上述业务应在实际发生年度一次性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企业于2009年6月收到境内被投资企业分配的2008年股利,应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因此,企业收到境内被投资企业分配的2008年度股利,应以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来确认收入实现的时间,如果股利属于符合上述规定的免税收入,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从利润总额中扣减。
问:以实物进行的促销活动,比如买车赠油等,企业所得税应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经销商的买车赠油,不属于捐赠行为,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问:企业从财政部门取得的专项开发资金、设备技术更新改造等拨款,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问:执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后,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是否视同销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并未对“投资”行为直接列举出,应如何判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包括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用途的情形,用于投资的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因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二、税前扣除
问:企业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损失,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经清查和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比照应收账款损失进行处理。
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担保。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申报扣除。
问:企业员工报销个人的医药费,能否税前列支?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的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据此,员工报销的个人医药费可以列入职工福利费,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问:企业过节发给职工的食品是否属于职工福利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的规定,为职工生活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属于职工福利费范畴。
问:独生子女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9条第五款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独生子女费的规定,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二条工资薪金总额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的规定,对于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发放的“独生子女奖励费”、“一次性奖励”和“一次性经济帮助”,属于职工福利费的支出范围,不超过职工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问:企业只为少数职工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是否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如果不是全体员工都参加补充保险,那么就不能使用全体职工工资总额作为扣除基数,只能以参加补充保险职工的工资总额作为扣除基数。
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差异,应如何处理?
答:《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属于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属于税收方面的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
问: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企业外部人员的交通费用能否据实在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因此,企业负担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客户的交通、食宿等费用,如果符合业务招待费范畴的,相关支出可以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
问:软件企业用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款用于扩大生产而购进设备,能否计提折旧?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如果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则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因此,软件企业将即征即退的税款用于扩大生产而购进设备,不能计提折旧,也不能享受研发投入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问:甲公司投资一批固定资产到乙公司,乙公司收到的固定资产按原账面价值减除已计提的折旧作为入账价值计算,折旧年限按剩余年限计算,请问乙公司所计提的该部分折旧可不可以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通过投资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年限计提折旧。
因此,乙公司通过接受投资取得的固定资产按原账面价值减除已计提的折旧作为入账价值计算以及折旧年限按剩余年限计算的方法,不符合上述规定,对存在差异的部分应做纳税调整处理。
问:企业无偿借出的固定资产,该项固定资产所提取的折旧是否允许在税前扣除?
答:企业无偿借出的固定资产,相关的经济利益没有流入企业,该项固定资产所计提的折旧,不属于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的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企业购入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是否可以计提折旧?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的规定,购入固定资产的企业支付了相应的费用并取得了发票,已作为固定资产入账,对于购买企业其支出未获得补偿,应提取折旧。因此,销售方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购买方支付对价的,可以继续计提折旧。
企业取得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首先应当根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的新旧磨损程度、使用情况以及是否进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计新旧程度,然后与该固定资产的法定折旧年限相乘确定。
问:高尔夫会员费能否在税前扣除?
答:以企业名义购买的高尔夫会员证,如果是满足公司高层人事日常休息娱乐,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确属用来联系业务招待客户,则可一次性计入购买年度的业务招待费,按照规定标准限额税前列支。
问: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不得抵扣的进项税应该同购入的材料一同记入成本,在结转收入时同比结转成本并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问:新税法后企业发生股权投资损失,应该在发生当期扣除,还是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上述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
据此,企业发生股权投资损失,应该在发生当期扣除。除属于自行计算扣除情形以外的股权性投资损失,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后,方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一、应税收入
问:股权转让所得超过应纳税所得额50%的,是否可分五年均匀计入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答: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转让、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其余额可在原规定的5年内的剩余期间内继续均匀计入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自2008年起,新发生的上述业务应在实际发生年度一次性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企业于2009年6月收到境内被投资企业分配的2008年股利,应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因此,企业收到境内被投资企业分配的2008年度股利,应以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来确认收入实现的时间,如果股利属于符合上述规定的免税收入,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从利润总额中扣减。
问:以实物进行的促销活动,比如买车赠油等,企业所得税应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经销商的买车赠油,不属于捐赠行为,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问:企业从财政部门取得的专项开发资金、设备技术更新改造等拨款,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问:执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后,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是否视同销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并未对“投资”行为直接列举出,应如何判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包括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用途的情形,用于投资的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因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二、税前扣除
问:企业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损失,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经清查和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比照应收账款损失进行处理。
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担保。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申报扣除。
问:企业员工报销个人的医药费,能否税前列支?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的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据此,员工报销的个人医药费可以列入职工福利费,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问:企业过节发给职工的食品是否属于职工福利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的规定,为职工生活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属于职工福利费范畴。
问:独生子女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9条第五款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独生子女费的规定,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二条工资薪金总额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的规定,对于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发放的“独生子女奖励费”、“一次性奖励”和“一次性经济帮助”,属于职工福利费的支出范围,不超过职工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问:企业只为少数职工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是否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如果不是全体员工都参加补充保险,那么就不能使用全体职工工资总额作为扣除基数,只能以参加补充保险职工的工资总额作为扣除基数。
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差异,应如何处理?
答:《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属于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属于税收方面的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
问: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企业外部人员的交通费用能否据实在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因此,企业负担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客户的交通、食宿等费用,如果符合业务招待费范畴的,相关支出可以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
问:软件企业用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款用于扩大生产而购进设备,能否计提折旧?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如果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则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因此,软件企业将即征即退的税款用于扩大生产而购进设备,不能计提折旧,也不能享受研发投入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问:甲公司投资一批固定资产到乙公司,乙公司收到的固定资产按原账面价值减除已计提的折旧作为入账价值计算,折旧年限按剩余年限计算,请问乙公司所计提的该部分折旧可不可以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通过投资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年限计提折旧。
因此,乙公司通过接受投资取得的固定资产按原账面价值减除已计提的折旧作为入账价值计算以及折旧年限按剩余年限计算的方法,不符合上述规定,对存在差异的部分应做纳税调整处理。
问:企业无偿借出的固定资产,该项固定资产所提取的折旧是否允许在税前扣除?
答:企业无偿借出的固定资产,相关的经济利益没有流入企业,该项固定资产所计提的折旧,不属于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的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企业购入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是否可以计提折旧?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的规定,购入固定资产的企业支付了相应的费用并取得了发票,已作为固定资产入账,对于购买企业其支出未获得补偿,应提取折旧。因此,销售方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购买方支付对价的,可以继续计提折旧。
企业取得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首先应当根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的新旧磨损程度、使用情况以及是否进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计新旧程度,然后与该固定资产的法定折旧年限相乘确定。
问:高尔夫会员费能否在税前扣除?
答:以企业名义购买的高尔夫会员证,如果是满足公司高层人事日常休息娱乐,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确属用来联系业务招待客户,则可一次性计入购买年度的业务招待费,按照规定标准限额税前列支。
问: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不得抵扣的进项税应该同购入的材料一同记入成本,在结转收入时同比结转成本并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问:新税法后企业发生股权投资损失,应该在发生当期扣除,还是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上述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
据此,企业发生股权投资损失,应该在发生当期扣除。除属于自行计算扣除情形以外的股权性投资损失,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后,方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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