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次小薪材生产小胶合板还能享受即征即退优惠吗?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我公司经营的业务,主要是利用次小薪材生产小胶合板,原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但2009年前三个季度缴纳的增值税,税务机关目前没有退还,2009年能否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若可以享受,需提供哪些资料办理申请退税手续?
答:关于农林剩余物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2号)中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纳税人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由税务部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因此,2009年度在新的关于农林剩余物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没有颁布之前,税务机关无法办理相关退税手续。
2009年12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8号)对农林剩余物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进行了明确,即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的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蔗渣等4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自产的综合利用产品由税务机关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具体退税比例2009年为100%,2010年为80%.同时文件对申请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纳税人所符合的条件、申请退税应提交的资料及享受优惠的原材料范围进行了详细规定,即纳税人申请退税时,除按有关规定提交的相关资料外,应提交下列材料:
1.自2008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的书面申明。
2.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相关产品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检测报告。而财税[2006]102号文则相应废止。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若符合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条件,即可按照相关规定在2009年第四季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100%退还全年缴纳的增值税。
答:关于农林剩余物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2号)中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纳税人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由税务部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因此,2009年度在新的关于农林剩余物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没有颁布之前,税务机关无法办理相关退税手续。
2009年12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8号)对农林剩余物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进行了明确,即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的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蔗渣等4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自产的综合利用产品由税务机关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具体退税比例2009年为100%,2010年为80%.同时文件对申请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纳税人所符合的条件、申请退税应提交的资料及享受优惠的原材料范围进行了详细规定,即纳税人申请退税时,除按有关规定提交的相关资料外,应提交下列材料:
1.自2008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的书面申明。
2.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相关产品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检测报告。而财税[2006]102号文则相应废止。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若符合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条件,即可按照相关规定在2009年第四季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100%退还全年缴纳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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