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费补助所得税汇缴是否需要调整?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职工出差,如果自带车辆,住宿费由对方承担,这期间伙食补助发放会计上如何处理,所得税汇算需要纳税调整吗?
答:1、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06)》第二条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因而,对于贵企业所发放的伙食补助属于津补贴范围,应计入职工薪酬。
2、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据此,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住宿费、餐费、交通费、以及规定标准以内差旅费补助,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规定,条例第八条*9款*9项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内容和征税范围作了明确法规,应严格按照法规进行征税。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掌握执行:
(一)条例第十三条法规,对按照国务院法规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法规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误餐补助应按上述规定处理。如果是以差旅费名义所发放的津补贴,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对此无特别明确的规定,各地执行情况不一致。
贵企业也可与当地税务机关进行协商,是否可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相关规定执行。文件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出差人员住宿,暂时按照副部长级人员每人每天600元、司局级人员每人每天300元、处级以下人员每人每天150元标准以下凭据报销。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信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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