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公司可否分别认定一般纳税人?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A公司在异地有3个分公司,均为商业企业。A公司年销售额70万元,属于小规模纳税人,3个分公司的销售也均小于80万元,但总公司和分公司合并已经远超过80万元。请问A公司及三个分公司是否均可以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税法上是否允许存在总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而分公司是一般纳税人的情况?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的总公司和分公司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即以各自的情况来衡量其是否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而不是以总销售额计算。但若本企业申请,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即以一个独立的企业来衡量其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人。
税法没有对“总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分公司是一般纳税人的情况”有限制性规定。
在办理该事项时,还应按照《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流[2009]3号)规定,对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新标准的当月申报期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督促并书面通知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对在规定期限内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从期限日的次月开始,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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