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报期?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请问如何理解“次月申报期”?如果我公司1月份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当月通过了认证,那么是1月份抵扣进项税(即进行账务处理,借记“应交税费——进项税额”)还是2月份抵扣进项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的规定,贵公司1月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当月认证通过,贵公司应在认证通过的次月即2月份的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做1月份进项税抵扣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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