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如何缴纳房产税?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9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请问假如出租房屋,租赁协议中规定有免租期的,在免租期内是否可按上述规定执行?假如某处房产无偿提供给其他单位出租,是否也可按无租使用处理?
答: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9条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因此,对于免租期,从其性质上分析属于类似于租金的折扣,应将租金分摊计入各租期的租金收入中依租金缴纳房产税。
而将房产无偿提供给其他单位出租,则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中“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规定,在无租使用期间应按财税[2009]128号的规定由使用人依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房产原值按财税[2008]152号文件相关规定进行确定,计算方法按下列规定进行:《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条规定,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的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因此,按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与按自用房产税的计算方法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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