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经理研究生培养费如何税前列支?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我单位总经理由于工作需要,每月一周脱产学习,单位为其支付38万元学费。票据抬头为公司名称,内容为“研究生培养费”。请问此项开支如何记账?能否税前列支?
答:职工教育经费支出,通常情况下是指企业为提高其职工工作技能,为企业工作带来更多的经济利益流入,而通过各种形式提升职工素质,提高职工工作能力等方面的教育所发生的教育费支出。有关文件强调了职工教育经费要保证经费专项用于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严禁挪作他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必须专款专用,面向全体职工开展教育培训,特别是要加强各类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其开支范围,在实际税收征管中,执行九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文件规定,具体规定了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1、上岗和转岗培训;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该文件中还对一些特殊事项作了规定,其中就有“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根据规定,我们认为企业总经理也属于企业职工,虽然其地位特殊,对其培训仍然属于提高职工技能,培养高技能人才的范畴,其目的也是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
贵公司对总经理学习费用,应该具体分析支出的性质。如果总经理参加的该类学习是专业、技能等方面等培训,其学习内容能给本企业带来新的经济利益,并有充足的客观证明,我们认为可作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但如果参加的是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如为MBA、EMBA,则文件明确规定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也不能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列支。同时也要注意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分析判断进行税务处理。
答:职工教育经费支出,通常情况下是指企业为提高其职工工作技能,为企业工作带来更多的经济利益流入,而通过各种形式提升职工素质,提高职工工作能力等方面的教育所发生的教育费支出。有关文件强调了职工教育经费要保证经费专项用于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严禁挪作他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必须专款专用,面向全体职工开展教育培训,特别是要加强各类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其开支范围,在实际税收征管中,执行九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文件规定,具体规定了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1、上岗和转岗培训;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该文件中还对一些特殊事项作了规定,其中就有“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根据规定,我们认为企业总经理也属于企业职工,虽然其地位特殊,对其培训仍然属于提高职工技能,培养高技能人才的范畴,其目的也是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
贵公司对总经理学习费用,应该具体分析支出的性质。如果总经理参加的该类学习是专业、技能等方面等培训,其学习内容能给本企业带来新的经济利益,并有充足的客观证明,我们认为可作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但如果参加的是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如为MBA、EMBA,则文件明确规定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也不能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列支。同时也要注意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分析判断进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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