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公司购进的药品存放过期如何税务处理?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医药公司2008年2月购进的药品已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2009年4月由于存放过期,是否属于正常损失?增值税进项税需要作转出吗?企业所得税前能扣除吗?如果不能扣除那么需要审批吗?
答: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因管理不善造成商品霉烂变质的损失属于非正常损失,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企业可以将实际发生的存货及进项转出额,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按规定申报税前扣除。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五条规定,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存货损失包括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及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上述购进后由于过期变质发生的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同时,是否“正常损失”涉及判断因素,比如存放过期药品与库存比例、频率等,如果属于正常损失,可以不作进项税额转出,正常损失企业可以自行计算扣除。但建议企业应就“正常损失”的标准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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