衍生金融工具损益缴纳营业税是否可以正负数相抵?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衍生金融工具损益缴纳营业税时,在同一大类中(如远期合约损益为正数,利率互换损益为负数),在同一会计期内,可否正负数相抵?
答:衍生金融工具损益包括持有收益、对冲和处置所发生的损益。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对于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损益、货币性项目重估损益等不属于征收营业税范围。
现行营业税相关规定,只有对于衍生金融工具发生转让情形的应按“买卖金融商品——其他类”核算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号)第二条关于金融商品转让所发生的负差的处理问题规定,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应分成股票、债券、外汇、其他金融商品四类,每类金融商品买卖中发生的正、负差,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可以相抵。但不属同一类的金融商品的正负差不得相抵,不属同一个会计年度的正负差也不得相抵。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九)款规定,金融企业买卖金融商品(包括股票、债券、外汇及其他金融商品,下同),可在同一会计年度末,将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按同一会计年度汇总的方式计算并缴纳营业税,如果汇总计算应缴的营业税税额小于本年已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但不得将一个会计年度内汇总后仍为负差的部分结转下一会计年度。
远期合约指合约双方同意在未来日期按照固定价格交换金融资产的合约。远期合约规定了将来交换的资产、交换的日期、交换的价格和数量,合约条款因合约双方的需要不同而不同。远期合约主要有远期利率协议、远期外汇合约、远期股票合约。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6]27号)*9条规定,本通知所称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以下简称互换交易)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的一定期限内,根据约定数量的人民币本金交换现金流的行为,其中一方的现金流根据浮动利率计算,另一方的现金流根据固定利率计算。
因而,远期合约的种类包括远期外汇也包括远期利率,但很显然,这两种远期合约在金融商品的四种分类中属于两类金融商品,因而,对于远期合约是否可以与利率互换进行正负差相抵,还要视企业具体的远期合约种类而确定。
答:衍生金融工具损益包括持有收益、对冲和处置所发生的损益。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对于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损益、货币性项目重估损益等不属于征收营业税范围。
现行营业税相关规定,只有对于衍生金融工具发生转让情形的应按“买卖金融商品——其他类”核算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号)第二条关于金融商品转让所发生的负差的处理问题规定,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应分成股票、债券、外汇、其他金融商品四类,每类金融商品买卖中发生的正、负差,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可以相抵。但不属同一类的金融商品的正负差不得相抵,不属同一个会计年度的正负差也不得相抵。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九)款规定,金融企业买卖金融商品(包括股票、债券、外汇及其他金融商品,下同),可在同一会计年度末,将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按同一会计年度汇总的方式计算并缴纳营业税,如果汇总计算应缴的营业税税额小于本年已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但不得将一个会计年度内汇总后仍为负差的部分结转下一会计年度。
远期合约指合约双方同意在未来日期按照固定价格交换金融资产的合约。远期合约规定了将来交换的资产、交换的日期、交换的价格和数量,合约条款因合约双方的需要不同而不同。远期合约主要有远期利率协议、远期外汇合约、远期股票合约。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6]27号)*9条规定,本通知所称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以下简称互换交易)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的一定期限内,根据约定数量的人民币本金交换现金流的行为,其中一方的现金流根据浮动利率计算,另一方的现金流根据固定利率计算。
因而,远期合约的种类包括远期外汇也包括远期利率,但很显然,这两种远期合约在金融商品的四种分类中属于两类金融商品,因而,对于远期合约是否可以与利率互换进行正负差相抵,还要视企业具体的远期合约种类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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