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否应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对于从劳务公司派来的劳务人员,我公司是否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其档案在劳务公司)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1、对于贵公司是否需要为劳务公司所派来的劳务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问题在税法上是不作规定的。但如果作为员工工资列支则需要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文件规定执行,而贵企业的情况比较好的操作方法是将应支付给劳务人员的工资及各项保险都支付给劳务公司,由劳务公司为贵企业开具发票,贵企业凭此发票列支成本。对于劳务公司,则可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二)款规定,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因而,如果企业直接向劳务人员支付其工资,则需要在支付时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企业是将这部分工资一并向劳务公司支付,则应由劳务公司在向个人直接支付时扣缴个人所得税。
答:1、对于贵公司是否需要为劳务公司所派来的劳务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问题在税法上是不作规定的。但如果作为员工工资列支则需要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文件规定执行,而贵企业的情况比较好的操作方法是将应支付给劳务人员的工资及各项保险都支付给劳务公司,由劳务公司为贵企业开具发票,贵企业凭此发票列支成本。对于劳务公司,则可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二)款规定,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因而,如果企业直接向劳务人员支付其工资,则需要在支付时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企业是将这部分工资一并向劳务公司支付,则应由劳务公司在向个人直接支付时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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