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生产设备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来源:
网校
2014-12-10
一、直接购进生产设备。
国内采购的生产设备,凭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和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金额;进口生产设备,凭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和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金额;购进生产设备涉及支付运输费用时,凭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运输费用以7%的扣除率计算增值税额。借记“固定资产”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长期应付款”或“银行存款”等账户。一般纳税人企业购进固定资产,如果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不得抵扣;缴纳消费税的小轿车、摩托车和游艇的增值税也不在抵扣范围。
[例1]某公司购入生产用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设备价款300万元,增值税51万元;支付运输费2.5万元(增值税扣除率为7%)。该业务已取得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
会计处理如下:
应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51+2.5×7%=51.175(万元)
借:固定资产
30232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11750
贷:银行存款 3535000
二、购进需要安装和自行建造生产设备购进需要安装的生产设备和自行建造生产设备先计人“在建工程”账户,待该工程完工达到预计使用状态时,再从“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账户。采购工程物资,凭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和应计人工程物资价值的金额,借记“工程物资”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其他应付款”或“银行存款”等账户。
企业为自行建造、维修、改造或组装生产用的机器设备而购进工程物资的进项增值税可以扣除,如果是为房屋建筑物在建工程而购进的工程物资不可以扣除。
[案例2]某公司建造一台新产品自动化生产设备,以银行存款购入为该工程备用的钢材、水泥等专用物资160万元,支付增值税27.2万元。实际领用该工程的专用物资156万元。剩余物资转为原材料。领用仓库原材料一批2万元。分配本期工程人员工资2.6万元。以上均取得了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工程竣工后交付使用。
会计处理如下:
1.购人为工程准备的专用物资
借:工程物资
16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72000
贷:银行存款 1872000
2.该工程实际领用专用物资
借:在建工程
1560000
贷:工程物资 1560000
3.剩余专用物资转为原材料
借:原材料 40000
贷:工程物资 40000
4.该工程领用原材料
借:在建工程 20000
贷:原材料 20000
5.分配本期工程人员工资
借:在建工程 26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26000
6.工程竣工交付使用
借:固定资产 1606000
贷:在建工程 1606000
三、分期付款购进生产设备《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新会计准则规定: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信用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摊销金额除满足错款费用资本化条件应当计人固定资产成本外,均应当在信用期间内确认为财务费用,计人当期损益。
税法规定:外购的固定资产,不需要区分是否具有融资性质,均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在信用期间也不存在利息摊销问题。
[案例3]福源公司2009年1月1曰从湘洪公司购入一套新产品生产设备作为固定资产使用,该设备已收到。购货合同约定,该设备的总价款为1170万元,其中销售方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170万元于当日以银行存款支付。设备价款分3年支付,2009年12月31日支付500万元,2010年12月31日支付300万元,2011年12月31日支付200万元。假设A公司每年会计利润均为100万元,所得税率25%,3年期银行借款年利率为6%.无其他调整项目。福源公司分期会计处理如下:1、2009年1月1日*9步,计算总价款的现值:500÷(1+6%)+300÷(1+6%)(1+6%)+200÷(1+6%)(1+6%)(1+6%)=471.70+267+167.92=906.62(万元)
第二步,确定总价款与现值的差额:1000—906.62=93.38(万元)
第三步,编制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9066200
未确认融资费用
9338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00
贷:长期应付款——洪山公司 10000000
银行存款 1700000
2、2009年12月31日支付价款500万元:
借:长期应付款——洪山公司 500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00
3、2009年年末应分摊确认融资费用=906.62×6%=54.3972(万元)
借:财务费用 543972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543972
在上述会计处理中,企业确认了财务费用543972元,在税务处理中,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应调增543972元。
应纳税所得额=100+54.3972=154.3972(万元)
应交所得税=154.3972×25%=38.5993(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385993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385993
4.2010年12月31日支付价款300万元:
借:长期应付款一洪山公司 3000000
贷:银行存款 3000000
2010年应分摊确认融资费用=(90667200—5000000+543972)×6%=276610(元)
借:财务费用 276610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276610
在上述会计处理中,企业确认了财务费用276610元,在税务处理中,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应调增276610元。
应纳税所得额=100+27.661=127.661(万元)
应交所得税=127.661×25%=31.91525(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319152.5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19152.50
5、2011年12月31日支付价款200万元:
借:长期应付款一洪山公司 200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00
2011年应分摊确认的融资费用=933800—543972—276610=113218(元)
借:财务费用 113218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113218
在上述会计处理中,企业确认了财务费用113218元,在税务处理中,2011年应纳税所得额应调增113218元。
应纳税所得额=100+11.3218=111.3218(万元)
应交所得税=l11.3218×25%=27.83045(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278304.5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78304.50
四、接受投资方投入固定资产接受投资的固定资产,凭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和确认的固定资产价值,借记“固资产”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按照增值税与固定资产价值的合计数,贷记“实收资本”等账户。
[案例4]某公司接受投资方投入生产用机器一台,双方确认的价值为20万元,增值税3.4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0
贷:实收资本 234000
五、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凭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和确认的固定资产价值,借记“固定资产”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按照增值税与固定资产价值的合计数,贷记“营业外收入”等账户。如果接受方支付固定资产进项增值税额,则营业外收入中扣除该进项增值税额。
[案例5]某公司接受A企业捐赠的新机器一台,交车间使用。该机器发票价格为18万元,增值税3.06万元,由A企业支付。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1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0600
贷:营业外收入
210600
国内采购的生产设备,凭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和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金额;进口生产设备,凭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和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金额;购进生产设备涉及支付运输费用时,凭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运输费用以7%的扣除率计算增值税额。借记“固定资产”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长期应付款”或“银行存款”等账户。一般纳税人企业购进固定资产,如果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不得抵扣;缴纳消费税的小轿车、摩托车和游艇的增值税也不在抵扣范围。
[例1]某公司购入生产用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设备价款300万元,增值税51万元;支付运输费2.5万元(增值税扣除率为7%)。该业务已取得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
会计处理如下:
应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51+2.5×7%=51.175(万元)
借:固定资产
30232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11750
贷:银行存款 3535000
二、购进需要安装和自行建造生产设备购进需要安装的生产设备和自行建造生产设备先计人“在建工程”账户,待该工程完工达到预计使用状态时,再从“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账户。采购工程物资,凭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和应计人工程物资价值的金额,借记“工程物资”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其他应付款”或“银行存款”等账户。
企业为自行建造、维修、改造或组装生产用的机器设备而购进工程物资的进项增值税可以扣除,如果是为房屋建筑物在建工程而购进的工程物资不可以扣除。
[案例2]某公司建造一台新产品自动化生产设备,以银行存款购入为该工程备用的钢材、水泥等专用物资160万元,支付增值税27.2万元。实际领用该工程的专用物资156万元。剩余物资转为原材料。领用仓库原材料一批2万元。分配本期工程人员工资2.6万元。以上均取得了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工程竣工后交付使用。
会计处理如下:
1.购人为工程准备的专用物资
借:工程物资
16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72000
贷:银行存款 1872000
2.该工程实际领用专用物资
借:在建工程
1560000
贷:工程物资 1560000
3.剩余专用物资转为原材料
借:原材料 40000
贷:工程物资 40000
4.该工程领用原材料
借:在建工程 20000
贷:原材料 20000
5.分配本期工程人员工资
借:在建工程 26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26000
6.工程竣工交付使用
借:固定资产 1606000
贷:在建工程 1606000
三、分期付款购进生产设备《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新会计准则规定: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信用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摊销金额除满足错款费用资本化条件应当计人固定资产成本外,均应当在信用期间内确认为财务费用,计人当期损益。
税法规定:外购的固定资产,不需要区分是否具有融资性质,均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在信用期间也不存在利息摊销问题。
[案例3]福源公司2009年1月1曰从湘洪公司购入一套新产品生产设备作为固定资产使用,该设备已收到。购货合同约定,该设备的总价款为1170万元,其中销售方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170万元于当日以银行存款支付。设备价款分3年支付,2009年12月31日支付500万元,2010年12月31日支付300万元,2011年12月31日支付200万元。假设A公司每年会计利润均为100万元,所得税率25%,3年期银行借款年利率为6%.无其他调整项目。福源公司分期会计处理如下:1、2009年1月1日*9步,计算总价款的现值:500÷(1+6%)+300÷(1+6%)(1+6%)+200÷(1+6%)(1+6%)(1+6%)=471.70+267+167.92=906.62(万元)
第二步,确定总价款与现值的差额:1000—906.62=93.38(万元)
第三步,编制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9066200
未确认融资费用
9338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00
贷:长期应付款——洪山公司 10000000
银行存款 1700000
2、2009年12月31日支付价款500万元:
借:长期应付款——洪山公司 500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00
3、2009年年末应分摊确认融资费用=906.62×6%=54.3972(万元)
借:财务费用 543972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543972
在上述会计处理中,企业确认了财务费用543972元,在税务处理中,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应调增543972元。
应纳税所得额=100+54.3972=154.3972(万元)
应交所得税=154.3972×25%=38.5993(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385993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385993
4.2010年12月31日支付价款300万元:
借:长期应付款一洪山公司 3000000
贷:银行存款 3000000
2010年应分摊确认融资费用=(90667200—5000000+543972)×6%=276610(元)
借:财务费用 276610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276610
在上述会计处理中,企业确认了财务费用276610元,在税务处理中,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应调增276610元。
应纳税所得额=100+27.661=127.661(万元)
应交所得税=127.661×25%=31.91525(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319152.5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19152.50
5、2011年12月31日支付价款200万元:
借:长期应付款一洪山公司 200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00
2011年应分摊确认的融资费用=933800—543972—276610=113218(元)
借:财务费用 113218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113218
在上述会计处理中,企业确认了财务费用113218元,在税务处理中,2011年应纳税所得额应调增113218元。
应纳税所得额=100+11.3218=111.3218(万元)
应交所得税=l11.3218×25%=27.83045(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278304.5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78304.50
四、接受投资方投入固定资产接受投资的固定资产,凭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和确认的固定资产价值,借记“固资产”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按照增值税与固定资产价值的合计数,贷记“实收资本”等账户。
[案例4]某公司接受投资方投入生产用机器一台,双方确认的价值为20万元,增值税3.4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0
贷:实收资本 234000
五、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凭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和确认的固定资产价值,借记“固定资产”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按照增值税与固定资产价值的合计数,贷记“营业外收入”等账户。如果接受方支付固定资产进项增值税额,则营业外收入中扣除该进项增值税额。
[案例5]某公司接受A企业捐赠的新机器一台,交车间使用。该机器发票价格为18万元,增值税3.06万元,由A企业支付。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1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0600
贷:营业外收入
21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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