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发以前月份工资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我单位平常月份发放应发工资的80%,年终据工作完成情况发放剩余的20%(封顶不保底),补发所属以前期间的工资、补助(如政策性调整工资、因种种原因少发放的工资)是合并原期间月份还原所得额计征个人所得税,还是合并发放当期月份所得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1、补发工资:《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第四十条规定,税法第九条第二款所说的特定行业,是指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所得税是按个人实际收到款项时进行纳税,按月计征,目前允许分摊到各月进行计算应仅为特定行业或者是如一次性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一次性奖金等有明确规定允许分摊到各月的方可,对于您所述的情况应按实际发放月份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2、效益工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9条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因而,贵企业所发放的这种工资也属于绩效工资的一种,可按国税发[2005]9号文件相关规定进行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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