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业务增值税如何处理?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两企业共用污水处理环保系统,出资建立污水处理环保系统的企业向另一企业收取费用,向对方开具了专用发票,对方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第二条规定,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同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所述污水处理业务为增值税应税项目,但根据财税[2008]156号规定,符合标准的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发生的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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